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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可能因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例如伤害明显的,可以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但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可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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