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的申请期限,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那么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如果收到行政决定书后超过6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维持原来的行政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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